
案情简介炒股开户要求
2026年1月,叶先生、陈女士等五位消费者参与某旅行社推出的免费从化旅游活动,随同前往当地景区游玩。导游未提前告知、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,便以参观为由将一行人带至指定购物点。经现场销售人员强力推销,叶先生等三名消费者购买了“纯牛黄粉”“金花茶”“黄精膏”三款养生产品,每份定价7280元,累计支付货款约2.2万元。返程后,消费者经市场比价发现,所购产品价格远高于同类产品市场正常价格,存在明显虚高。因部分产品尚未拆封使用,消费者遂向佛山消委会投诉,要求退还未使用产品的对应货款。

处理经过及结果
佛山消委会受理后,核实消费者提交的购物凭证、旅游行程记录等证据,同时联系旅行社进行核实,旅行社承认擅自安排购物且未提前告知消费者。
我会分析认为,旅行社以免费旅游为噱头捆绑购物环节,未提前告知购物安排,诱导消费者高价购物,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。因此工作人员多次与该旅行社负责人沟通协商,反馈消费者的诉求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旅行社向消费者退回款项共计约1.4万元,消费者已确认足额收款。

律师点评
根据《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,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,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,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,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。
本案中,旅行社以“免费旅游”为名招揽游客,但未明确告知行程包含购物环节,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产品,已涉嫌违反上述规定,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,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。此外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,旅行社此举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在此,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:切勿轻信低价甚至免费的旅游宣传信息。选择旅行社前,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(https://mr.mct.gov.cn)核实其资质与经营范围。签订合同时,认真核对具体条款,明确行程是否包含购物点、自费项目等关键内容,并要求以书面形式纳入合同。如遇纠纷且协商无果,请及时收集视频、照片、购物凭证等有效证据,依法投诉维权。
同时,我会呼吁旅游行业经营者,严格恪守《旅游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法律法规,坚守诚信经营底线,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或免费旅游为噱头招揽游客,不得诱导或逼迫消费者高价消费,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。
相关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
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但是,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。
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,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,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,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份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限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书、售后服务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。
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
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
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
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。
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
《旅行社条例》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;(二)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;(三)欺骗、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。
来源:佛山消委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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